昆明市晋宁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宋鹏程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
(2020年11月27日晋宁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审议表决通过:
一、免去
宋鹏程同志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昆阳中心法庭庭长职务;
熊 薇同志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李浩玲同志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刘智雄同志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鹿 俊同志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唐跃琼、李永涛、张雪娟、张雪梅、王海燕、王正红、邓 英、李 俊、张永堂、陈怡璇、陈柏名、王 莉、李贵平、张 嵘14名同志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二、任命
宋鹏程同志为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熊 薇同志为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昆阳中心法庭庭长;
李浩玲同志为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