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李云兵同志代理昆明市晋宁区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晋宁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昆明市晋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关于李云兵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晋干[2020] 87号)要求,经2020年11月27日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李云兵同志代理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