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肖 瑜同志免职的通知
(2020年4月27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审议表决通过:
免去肖瑜同志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