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朱耀元同志代理昆明市晋宁区
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0年4月27日晋宁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昆明市晋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关于朱耀元同志任职的通知》(晋干〔2020〕16号)要求,经2020年4月27日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朱耀元同志代理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