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李晖同志辞去昆明市晋宁区
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0年1月10日晋宁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昆明市晋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的建议、李晖同志的辞职申请,经2020年1月10日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李晖同志辞去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并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