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吴志国同志辞去昆明市晋宁区
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9年12月16日晋宁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各代表小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吴志国同志的辞职申请,经2019年12月16日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吴志国同志辞去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并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