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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能配置
[发布时间:2020-07-30 03:13:43]      [来源:昆明市晋宁区人大]

(一)专门委员会

1.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1)监司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或者处理意见。

        (4)审查区人民政府、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5)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质询案的处理情况报告。

        (6)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监察和司法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7)对全国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发来的征求意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

        (8)负责拟定监察和司法工作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区人大代表,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对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9)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一府一委两院”的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依法组织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10)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财政经济委员会

       (1)财经委是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专门委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

      (2)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涉及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或者质询案,并按程序提出审议报告            (3)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听取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和经济部门的汇报,对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的计划安排、上一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当年预算安排进行初审,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4)初步审查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上一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的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和决议草案稿;

      (5)向大会报告一年来财经委开展工作情况;

      (6)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7)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或者处理意见;

      (8)对全区实施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有关的工作进行检查、视察或调查,向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检查、视察或调查的报告;

      (9)听取区政府计划、财政和经济部门关于当年国民经济计划、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听取审计部门上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汇报。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议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0)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对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建议进行初审,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

      (11)开展专项工作监督,适时听取监督联系单位的工作汇报,围绕关系全区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必要时,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12)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审议报告;

      (13)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14)审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定、决议、规章,对被认定为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应及时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15)办理和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必要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办理或处理结果的报告;

      (16)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1)城环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或者处理意见。

      (3)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查报告。

      (4)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质询案的处理情况报告。

      (5)审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中有关城乡建设及生态环境分,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6)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和有关的区人大代表,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视察;对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7)本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

      (8)协助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要时可以听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提出询问。

      (9)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问题和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10)办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4.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1)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社会建设和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

      (3)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监督政府社会建设和教科文卫部门做好社会建设和教科文卫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工作。

      (5)对社会建设和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在全区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6)对政府社会建设和教科文卫专项工作进行调研,听取社会建设和教科文卫部门的专项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承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5.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1)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委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人大常委会一致,到期连任需要重新选举;会议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大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常委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2)对本行政区域内属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农业农村、林业、水务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晋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委托授权,负责对工业和商贸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和工作监督。

      (3)负责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三农”及工商业法律法规,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三农”及工商业工作决议决定的督办工作。

      (4)围绕全区农业农村、林业、水务、工业和商贸等方面的方案做好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

      (5)负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农业农村、林业、水务、工业和商贸的审议工作,草拟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工作委有关的议案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等。

      (6) 承办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集意见。

      (7)加强与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对口联系部门、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工委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8)办理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工作委员会

1. 办公室

(1)承担区人大常委会重要报告、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稿及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2)承担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的筹备和服务工作。

(3)负责办理以区人大常委会及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

(4)负责组织人大宣传和信息工作,积极向上级人大和新闻媒体报送信息。

(5)负责组织、协调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有关工作及活动。

(6)负责区人大常委会的机要、档案、文电、印章、介绍信、文印、图书资料管理及有关信函、报刊、材料的收发工作。

(7)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人事、老干、计划生育等工作。

(8)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车辆管理、来客接待、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

(9)负责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等其他机关单位具体事务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

(10)接待和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11)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1)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区“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宪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选举任免代表联络方面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在常委会领导下,具体组织或指导市、区、乡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届中补选、增选和罢免工作。

(3)负责办理人大常委会有关“一府一委两院”的人事任免事项。

(4)负责组织代表培训,组织或指导代表编组及开展活动。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和本区实际,适时组织区以上代表集中视察和调查,起草视察、调查报告,协助代表整理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5)负责区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分类整理、转办督办、检查落实,及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向代表答复。

(6)对本工作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任会议决定听取的区“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选举任免代表联络方面专题工作报告和公民、人大代表反映的选举任免代表联络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7)负责与区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单位的联系,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

(8)负责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晋宁代表团的具体协调、联系、服务工作。

(9)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 民族宗教华侨工作委员会

(1)完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属于民族宗教方面的议案的调查研究,并向提出办理建议和意见。

(2)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与本委员会职权有关的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及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视察和检查。

(3)开展对民族、宗教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的专题调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调查报告;

(4)对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民族、宗教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5)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交付的属于本工作委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宗教的重大信访案件,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6)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信息

1.办公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郑和路365号

2.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1)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汪秀    0871-67807622

(2)财政经济委员会:屠红英    0871-67807836

(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张志民    0871-67800870

(4)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张春艳     0871-67892462

(5)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李玉东    0871-67809925

(6)办公室:胡建春     0871-67892249

(7)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朱龙    0871-67807835

(8)民族宗教华侨工作委员会:李明    0871-678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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