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刘洋同志免职的通知
(2019年3月18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监察委员会干部任免程序有关规定,经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18日审议表决通过:
免去刘洋同志昆明市晋宁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