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审议表决通过:
决定免去:
李登武同志昆明市晋宁区监察局局长职务。
昆明市晋宁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1月24日